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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广播电视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法规政令,指导并监督全市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
2、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和重点题材的创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3、负责全市设立广播电视台(站)的初审、报批;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各类节目,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视类节目,有线电视及宾馆饭店视频点播节目;负责广播电视系统及通过闭路电视系统播出的音像制品的管理;负责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负责广播电视知识产权、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和信号的监测。
4、根据国家发展广播电视科技事业的总体规划和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制定本市广播电视科技开发应用、事业发展的目标与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科技事业建设;协同市信息产业局指导广播电视传送网的规划;指导广播电视传送及覆盖网的分级建设和开发;负责申报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负责全市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工作;负责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审核、上报。
5、指导与协调本市广播电视对外活动及与港、澳、台地区业务交流合作。
6、落实国家有关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制定符合本市发展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指导广播电视产业发展及广播电视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强广播电视系统的综合发展能力;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产业投融资的行业指导,积极培育广播电视产业市场;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
7、加强全市广播电视行业的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从业资格的认定。
8、承办国家广电总局、省广电局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