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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广播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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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

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实施办法

编号:A03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审核。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5条(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日期:1997811);

(二)《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颁布日期:200476)。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广电局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二)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

七、申请表格

 

《福建省广播电视站设立申请表》

——可到市广电局领取或到www.xmgdj.gov.cn网站“网上办公”栏下载。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由申办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办材料;

(二)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办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符合条件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四)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许可证名称:《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二)许可证有效期限: 按照上级通知执行。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广播电视站必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上级通知执行。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地点: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21203

 

咨询电话:5301712  5301710

 

(二)受理时间:每星期二、三、四上午上班时间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监察室

 

地址: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11103

 

联系电话:5301713

 

(四)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网站:www.xmgd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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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年2月5日16:15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