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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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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办法

编号:A04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初审;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初审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目录第305项(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日期:2004629);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颁布日期:200476);

(三)《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颁布日期:20041115)。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1.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2.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二)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1.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电影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2.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4)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5)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6)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9条、第10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9

 

(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3.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4.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5.资金保障及来源;

6.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7.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11

(三)申请经营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业务的,还应提供下列文件:

1.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2.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3.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4.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制度;

5.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

6.经费保障情况、工作环境情况。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11

七、申请表格

 

(一)《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申请表

——可到市广电局领取或到www.xmgdj.gov.cn网站“网上办公”栏下载。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国家广电总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

1.由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符合条件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4.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5.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的,经市、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6.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7.对不批准的,由决定不予批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行政许可程序:

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1.中、短波广播;

2.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3.调频同步广播;

4.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

5.多工广播;

6.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12

(三)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1.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2.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13

(四)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14

(五)申请程序:

1.由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相关表格;

2.申请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3.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4.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符合条件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5.对不批准的,由决定不予批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许可证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二)许可证有效期限: 四年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8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经受理申请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上级通知执行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地点: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21203

 

咨询电话:5301712

 

(二)受理时间:每星期二、三、四上午上班时间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监察室

 

地址: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11103

 

联系电话:5301713

 

(四)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网站:www.zx. xmg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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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年2月5日16:15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