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
1.由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符合条件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4.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5.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的,经市、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6.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7.对不批准的,由决定不予批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行政许可程序:
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1.中、短波广播;
2.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3.调频同步广播;
4.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
5.多工广播;
6.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12条)
(三)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1.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2.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13条)
(四)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14条)
(五)申请程序:
1.由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相关表格;
2.申请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3.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4.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符合条件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5.对不批准的,由决定不予批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