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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广播电视制作经营单位审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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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广播电视制作经营单位许可实施办法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批准)

编号:A05-1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立广播电视制作经营单位许可——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1条(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日期:1997811);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颁布日期:2004719)。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广电局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6条)

六、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除提供行政许可条件材料外,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3.主要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及在申请之日前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以上材料申领表一式四份,其余一式三份)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7条)

七、申请表格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可到市广电局领取或到www.xmgdj.gov.cn才能网站“网上办公”栏下载。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由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符合条件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四)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8条)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许可证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许可证有效期限: 二年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8条)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该项业务。

(二)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9条)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上级通知执行。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地点: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21203

 

咨询电话:5301712

 

(二)受理时间:每星期二、三、四上午上班时间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监察室

 

地址: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11103

 

联系电话:5301713

 

(四)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网站:www.xmgd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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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年2月5日16:13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