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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广播电视制作经营单位审批(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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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广播电视制作经营单位许可实施办法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批准)

编号:A05-2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立广播电视制作经营单位许可——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初审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5条(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日期:1997811);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颁布日期:2004719)。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广电局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二)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三)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视制作机构。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12条)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或备案公示打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15条)

七、申请表格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可到市广电局领取或到www.xmgdj.gov.cn网站“网上办公”栏下载。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由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符合条件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四)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后,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对不批准的,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14条)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许可证名称:《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二)许可证有效期限: 180天。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13条)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电视剧制作单位必须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拍摄电视剧。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上级通知执行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地点: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21203

 

咨询电话:5301712

 

(二)受理时间:每星期二、三、四上午上班时间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监察室

 

地址: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11103

 

联系电话:5301713

 

(四)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网站:www.xmgd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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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年2月5日16:11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