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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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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办法

编号:A06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初审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目录第303项(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日期:2004629);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颁布日期:200476)。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广电局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许可种类及申请机构条件

1.甲种:可在许可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申请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批准设立的地()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2.乙种:可在许可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申请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二)申请许可证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制度、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星级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10条)

七、申请表格

 

(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

——可到市广电局领取或到www.xmgdj.gov.cn网站“网上办公”栏下载。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国家广电总局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1.由申办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办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经逐级(市、省)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4.广电总局对审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三十日。

5.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11条)

(二)申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1.由申办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办材料;

2.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办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符合条件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4.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

5.设备安装完毕,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12条)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许可证名称:1.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二)许可证有效期限: 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按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14条)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系统必须经审批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上级通知执行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地点: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21203

 

咨询电话:5301712

 

(二)受理时间:每星期二、三、四上午上班时间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监察室

 

地址: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11103

 

联系电话:5301713

 

(四)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网站:www.xmgd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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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年2月5日16:10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