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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1.由申办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办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经逐级(市、省)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4.广电总局对审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三十日。
5.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11条)
(二)申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1.由申办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办材料;
2.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办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符合条件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4.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
5.设备安装完毕,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1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