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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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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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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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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许可初审;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2.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三)许可证管理分类: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1.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2.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3.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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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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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目录第304项(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颁布日期:2004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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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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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广电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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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许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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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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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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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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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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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可到市广电局领取或到www.xmgdj.gov.cn网站“网上办公”栏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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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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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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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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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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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许可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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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由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 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 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符合条件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四)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五)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审批后,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六)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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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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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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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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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证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二)许可证有效期限:二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六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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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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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须在取得许可证、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和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后,方可投入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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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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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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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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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级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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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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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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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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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地点: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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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2楼120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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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530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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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时间:每星期二、三、四上午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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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机构: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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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1楼110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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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530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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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示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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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网站:www.xmgdj.gov.c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