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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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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

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办法

编号:A08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许可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目录第310项(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日期:2004629);

(二)《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电总局广发办字[2003]1190号,颁布日期:20031114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广电局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办对象资格:

下列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付费频道:

1.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3.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

(二)申办条件:

开办付费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

3.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

4.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

6.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但不享有付费频道开办主体资格:

1.       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国有机构;

2.       依法设立的广播影视机构;

3.       依法成立的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无境外资金背景的机构。

4.       上述机构参与付费频道合作的,应与开办机构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付费频道的节目编排、审查、播出等权利由开办机构享有和行使,付费频道的品牌和其他无形资产属开办机构所有。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六、申请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申请表;

(三)  开办广播电视付费频道业务的可行性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

(四)  主管人员及专业人员简要情况和资金、技术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五)  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六)  有合作事项的,还需提供合作方的相关证明。

(七)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按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相应条款制定

七、申请表格

 

《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申请表

——可到市广电局领取或到www.xmgdj.gov.cn网站“网上办公”栏下载。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国家广电总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  中央机构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

(二)  其他机构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

1.由申办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办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经逐级(市、省)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4.广电总局对审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期限为三十日。

5.广电总局根据评审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批复并颁发《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许可证名称: 《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

(二)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继续开办付费频道的,应于期满前6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之后180天内开播付费频道;未开播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回其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14条)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机构须在取得许可证方可投入运营。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目前没有年审,按照上级通知执行。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地点: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21203

 

咨询电话:5301712

 

(二)受理时间:每星期二、三、四上午上班时间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监察室

 

地址: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11103

 

联系电话:5301713

 

(四)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网站:www.xmgd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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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年2月5日16:8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