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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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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批实施办法

编号:A11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初审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颁布日期:2000115);

(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颁布日期:20041215);

(三)《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2月1生效)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受国家规划限制,直接向市广电局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办对象资格:

下列机构申请迁建广播电视设施

1.经批准设立的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

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

3.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站

(二)申办对象条件:

申请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2.       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3.       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4.       周围环境符合国家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5.       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28

六、申请材料

 

111(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29

七、申请表格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国家广电总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由申办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办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经逐级(市、省)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四)广电总局对审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期限为三十日。

(五)广电总局根据评审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许可证名称: 文件批复;

(二)长期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机构须在取得批准后、方可迁建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地点: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科技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2

 

咨询电话:5301705

 

(二)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监察室

 

地址: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11103

 

联系电话:53017013

 

(四)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网站:www.xmgd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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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年2月5日16:4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