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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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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审批实施办法

编号:A12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审批

二、行政许可内容

 

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初审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日期:1997811);

(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颁布日期:20041215);

(三)《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广发技字[2001]817号,颁布日期200174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受国家规划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等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向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频率使用手续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18条)

即: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9条)

(二)从事中、短波广播;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调频同步广播;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多工广播,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可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甲类)》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20条)

(三)从事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可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乙类)》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21条)

六、申请材料

 

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19条)

七、申请表格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可到市广电局领取或到www.xmgdj.gov.cn网站“网上办公”栏下载。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由省广电局审批

十、行政许可程序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1.由申办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办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经逐级(市、省)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4.广电总局对审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期限为三十日。

5.广电总局根据评审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批复并颁发《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20条)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1.由申办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办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报省广电局审批;

4.省广电局对审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期限为三十日。

5.省广电总局根据评审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批复并颁发《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21条)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许可证名称: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乙类)

(二)许可证有效期限:四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机构须在取得许可证、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后,方可投入传送业务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目前无年审,按照上级通知执行。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地点: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科技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2

 

咨询电话:5301705

 

(二)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监察室

 

地址:湖滨北路133号厦门广播电视中心111103

 

联系电话:5301705

 

(四)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网站:www.xmgd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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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年2月5日16:3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