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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1.由申办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办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经逐级(市、省)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4.广电总局对审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期限为三十日。
5.广电总局根据评审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批复并颁发《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20条)
(一)《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1.由申办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办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报省广电局审批;
4.省广电局对审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期限为三十日。
5.省广电总局根据评审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批复并颁发《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21条) |